中日兩國皆主張,據國際法釣魚台是該國領土,此種各執一詞的困境,在當代國際法體系下,要判斷雙方主張對錯,僅需提交國際法院即可。但令人遺憾,除中國表示釣魚島及其附島是中國固有領土,擁有其主權毫無爭議,無庸提交國際法院;日本同樣認定:「釣魚台主權無爭端,不需交付國際法院裁判」。兩國都說根據國際法,卻都不願交由第三客觀法院審理?
以往國家不願將領土爭端提交國際司法機構,主要是領土爭執經常牽涉民族感情,有強烈內國政治效應,再小的領土,往往是國家重大議題,提交國際法院,任何人都不敢確保必定勝訴,因此寧可選擇自認可控制的政治或軍事手段進行領土鬥爭。
然訴諸政治,稍有不慎,最後走向武力。至此田地,同樣並無任何國家可保證定打勝仗,吾人不敢苟同「寧失千軍,不失寸土」的政治口號,更何況「殺敵一萬,自損三千」,一旦失控,雙方死傷,堆積屍體,恐將比爭端領土還大。蒼蒼蒸民,誰無父母?所有戰爭苦痛最終還是由人民承受,更何況「勝仗」就真能取得或確保領土?
二次世界大戰後,藉由武力解決島嶼主權者,厥有兩例:1974年中國出兵西沙、1982年英國出兵福克蘭。結果是中國取得全部西沙島嶼控制權,英國重新取回福島控制權,然後呢?越南仍主張西沙為固有領土,阿根廷堅持福克蘭群島主權,問題並未解決。並未因使用武力,解決主權爭端。
勿放任民族主義
與之相較,經司法機制解決島嶼主權爭端者,不僅所在多有,更能徹底解決爭端。粗率估計,1990年至2010年,國際法院公布案例中,有明確或大致結果的即有11個。僅本世紀而言,2001年,國際法院有關卡達與巴林間島嶼爭端案,解決巴卡兩國長達70年的島嶼主權爭端,兩國島嶼主權確定,不復爭議;2002年,國際法院判決印尼與馬來西亞間西巴丹島與利及丹島主權歸屬,判歸馬來西亞,風波平息;2007年,國際法院判決宏都拉斯與尼加拉瓜間島嶼主權爭端,將四個島嶼主權判歸宏都拉斯;2008年國際法院判決馬來西亞與新加坡間「白島」主權爭執,將白島主權給予新加坡,兩國外長發表聯合聲明,重申遵守並執行法院所作判決;2009年針對烏克蘭與羅馬尼亞有關「蛇島」判決,確認蛇島屬於烏克蘭,羅馬尼亞同樣接受。
無庸諱言,所有相關國家都認為據《國際法》該國擁有係爭島嶼主權,亦深信島嶼領土主權並無爭執,但卻均可提交國際司法機構。更重要的是,藉由司法機制解決爭端,喪失主權一方已無從亦未曾再主張係爭島嶼主權,主權問題徹底解決。
有解決途徑,卻都不願循此司法途徑,釣魚台爭執就為何如此特殊?為何就不能交國際法院審理?若放任民族主義持續加溫燃燒,稍一不慎,難道仍要讓歷史重演,再飽受戰爭蹂躪?
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,英國倫敦大學國際法博士